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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制定合理的城乡客运票价。一是按照既兼顾经营者基本经济利益,又考虑广大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政府补贴情况,经营主体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等,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确定合理的城乡公交客运票价并公布实施。二是引导企业通过整合现有线路,利用冷热线搭配、线路循环发班、班次科学调度等因地制宜的方式,实现以赢补亏、整体平衡的效果,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营运成本,降低票价。
  四、建立完善城乡公交一体化保障体系
  (一)制定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在《昆明市综合交通运输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框架内,牢固树立建设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乡综合客运交通体系的理念,按照本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区域内的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切实提高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水平。
  (二)落实城乡公共交通各项优惠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3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08〕11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决定》(昆通〔2008〕64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落实城乡客运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客运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公交优先各项保障措施。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将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严格落实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必须优先预留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建设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用地等工作措施,确保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对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涉及的税费及资金,要采取“能免则免、能返则返、能补则补”的政策,全力支持城乡公交企业发展。对全市范围内城乡公共交通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免征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社保费、质量监督费;对符合现行相关税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优惠条件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乡客运车辆落户、检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应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严格落实中央油价补贴和继续实施市级车辆保险补贴政策,并将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城乡客运车辆纳入保险补贴政策扶持范围。四是主城四区人民政府应主动承担促进辖区内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责任,要对照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辖区内城乡公交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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