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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关进行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前款(一)、(二)项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经济和信息、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经济和信息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通信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民航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商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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