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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拟定的《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城市规划变更需要的,由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按程序批准改变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
  第三条 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四条 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变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的调整前后的规划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要件,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应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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