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2〕37号)
江苏银行泰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江苏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的请示》(苏银泰发〔20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
二、你分行应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并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你分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泰州银监分局提交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