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审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有关节能评审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节能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每发生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0%;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评审机构修改完善评审意见,并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5%。
第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机构名单中删除:
(一)节能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节能评审意见退回修改完善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翌年1月对节能评审机构上一年度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淘汰和补充。
第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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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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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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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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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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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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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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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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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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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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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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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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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节能评审
的主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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