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7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节能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节能评审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评审任务。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节能评审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业务3年以上);本省省辖市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特殊事项评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