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律师事务所严格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90分或以上者,可以向创建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报告、申报表、标准打分表、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名单、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副本。
(二)受理。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确定进入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三)初审。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受理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采取现场调查打分的形式进行。
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初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通过初审。
(四)公示。初审已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推荐。经公示未被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将由创建办公室推荐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六)审核。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七)公告。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由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并予公告。
第十条 对于在公示期发现的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如实上报评选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或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创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年度复核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后,每年应对照《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本年度11月份向创建办公室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第十四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创建办公室每年可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由创建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实施。复核方式为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经复核,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下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昆明市司法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昆明市司法局撤销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收回所发证书及牌匾,并予公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