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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昆明市司法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昆明市司法局第九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断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及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在本市辖区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均应申报参加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活动。
  第三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本办法及《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的要求,可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并予公布。
  第五条 开展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的基础条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优先推荐参与全国、全省或我市其他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昆明市司法局负责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评选工作,昆明市律师协会参与配合。
  第七条 昆明市司法局成立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昆明市司法局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治部主任、律师工作处处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组成;创建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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