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对各种农业生产组织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等应缴纳的费用,在认证或注册后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适当补贴。
4.大力支持配送中心建设。对各类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所购置机械设备及建设信息化系统,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制定。符合《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83号)的城市配送中心,享受重点物流项目政策。
5.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100吨以上的冷冻冷藏库,每100吨容量补贴10万元,对批发市场、超市新建1000吨以上的冷冻冷藏库,每1000吨容量补贴50万元,纳入市级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对购置的冷冻冷藏车,参照执行农机具补贴政策,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制定。
6.鼓励超市等自建农产品基地。对超市、餐饮、食品加工企业等到农村自建种植、养殖基地,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享受农业产业相关政策支持,按照《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纳入认定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支持农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建设,对出口农产品基地给予补助,提升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7.认真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市内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在24小时内返空或装载鲜活农产品达整车载重2/3以上的车辆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确实超限超载的,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交管部门处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核定主城区和29个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配送车辆数量,吨位放大到5吨厢式货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准后发放通行证,允许其每天7∶30―9∶30、17∶00―19∶30之外时段在城区通行。
8.降低农超对接门槛。严禁超市、餐饮企业等向供应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等收取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收购种养大户等散户的产品,必须现货现款;收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的产品,必须24小时内转账。
9.支持发展社区直销菜店。对商贸部门验收认定的社区直销连锁菜店,给予办店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店一次性设施设备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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