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群众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条件。在制定有关妇女法规和重大公共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级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吸收妇联组织的建议,反映妇女群众诉求。重视各级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科技规划、科技评审、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女性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更多女性平等参与决策、管理和研究。
专栏六 妇女参与决策管理重点工程
妇女干部培养工程: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女性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女性人才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和推荐工作,提高全市女干部配备率,提高女性在企事业单位管理层中的比例。
妇女组织建设工程:加强各级妇联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完善妇女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组织职能,创新参与社会管理模式,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和社区空巢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织和社区空巢老人关爱队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衔接,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水平。
提高城乡妇女社会保障水平。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建立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无缝对接,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完善养老金与失业保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增强城乡妇女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城乡妇女生育保障待遇,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
完善妇女公共福利保障体系。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加强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的生活水平。各区县(自治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培育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增强困难妇女救助能力。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贫困、残疾妇女生活保障水平。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家庭普遍得到救助。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确保城乡困难妇女得到及时救助。
专栏七 妇女社会保障重点工程
妇女社会保障提升工程:提高妇女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医疗、养老保障制度,扩大生育、医疗、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完善女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
妇女困难群体救助工程:设立贫困妇女救助基金,帮助困难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设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残疾人托养中心,使残疾妇女得到更好地康复治疗和托养照料。
妇女公共福利保障工程:新建和改扩建2000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所(中心),新建、改扩建城市社会福利中心30个、农村敬老院350所,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6万张。区县(自治县)建设100个公办或民办公助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500个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新建和改扩建城市社区服务站1441个。建设社会服务信息网。
(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完善保护妇女的法规体系。贯彻执行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完善和落实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市人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依法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制度,清理取消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建立维护妇女权益长效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纳入全市各级人大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各级人大定期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促进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理解和运用,不断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打防并举原则,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建立保障妇女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维护妇女权益中的重难点问题,推动法院、检察院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的合议庭、投诉中心。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措施,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保障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街道(乡镇)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健全妇女组织信访代理制度,畅通妇女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对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专栏八 妇女法律保障重点工程
妇女权益保障工程: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宣传内容;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妇女儿童法律、心理志愿者队伍,完善市、区县(自治县)“12338”妇女维权热线平台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妇女信访服务中心、站(点)实现全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110”报警中心设家庭暴力投诉中心,街道(乡镇)综治办、派出所、交巡警平台设家庭暴力投诉站,社区(村)综治工作站、警务室设家庭暴力投诉点;所有区县(自治县)民政救助管理站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妇女法律援助工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实现全覆盖。推行妇女信访代理,建立基层妇联组织信访代理员队伍。
(七)优化两性和谐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优化妇女生活环境。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型储水、供水设施建设,健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的监测评估、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垃圾收运体系,加强农村改厕工作,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和降低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逐步扩大农村新能源应用范围。加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城镇公厕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引导妇女积极投身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创建工作及美化家园活动,自觉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优化妇女工作环境。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运用现代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落实国家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规定,避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空气环境中工作。从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获得必要休息时间等方面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
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将性别平等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形成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加强对优秀女性的宣传,展现妇女参与“五个重庆”建设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完善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建立社会性别监测指标体系,禁止在各类文艺作品和媒体中出现性别歧视、性暴力和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内容。加强妇女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完善妇女理论研究机制,增加妇女发展、社会性别等领域的研究立项和经费投入。优化重庆妇女参与国际国内交往环境,学习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妇女之家阵地与队伍建设。健全城乡社区家庭关系调解指导服务制度,开展社区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大力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专栏九 优化妇女发展环境重点工程
妇女社会环境优化工程: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增加妇女发展、社会性别等领域的研究立项和经费投入。区县(自治县)建立集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组织活动、技能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00%的村、社区建立妇女之家。建成100个示范性妇女之家。
妇女文化环境优化工程:实施广播“社社响”电视“户户通”工程;实施基层文化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实现村(社区)书屋和村文化中心户全覆盖,满足妇女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
妇女生活环境优化工程: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加大农村卫生厕所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政府在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组织协调的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目标的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规划的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实施规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鼓励社会各界为妇女发展办实事。
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全市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
(二)建立妇女事业发展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目标任务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随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三)加强妇女发展规划实施能力建设。
加强全市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机构单设,职级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一致;落实编制,专职干部的配备不少于2名;经费单列,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培训制度,完善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等方式推进规划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掌握妇女权益保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规划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参与和发展的社会氛围,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