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渝办发〔201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多渠道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推进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行政类事业单位过渡期间的管理。按照开拓创新的要求,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途径,创新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不同条件和具体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

  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

  (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

  全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市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备案,由市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和市编办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