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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青政发〔201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青发〔2010〕1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按规定的审批规程及时办理。对符合相关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和列入市产业振兴项目的,加大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市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调整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重点支持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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