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38.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39.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40.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41.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全市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办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裁决规范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裁决网络体系,将行政复议功能向基层延伸。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公开听证等办案手段,提高行政复议裁决的公信力,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42.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功能。
43.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信访机构职能作用,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