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1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
1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做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8.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1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20.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保重点,促发展。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
21.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