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建立以县、乡、村、社为基础,全民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将监测和预报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屯,明确责任人,加强监测预报。同时,要加强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点的监控,检查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灾害发生。要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填发工作。要实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增强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对重要隐患点受直接威胁的人员,各县(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搬迁避让;确实无法搬迁的,遇强降雨时应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工作。要特别防止采场的高陡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暴雨等因素诱发灾害,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易发、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矿山采空区要树立警示标志,减少矿山采空区内的人类工程经济活动。

  (三)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涉及行业较广,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城建、教育、旅游、环保、民政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部门之间协作与联系,落实好市政府下达的防灾方案,并做好本部门防灾、减灾规划和年度防灾方案的编制,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要结合本地的灾害情况、危害实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山区的城镇居民、农村的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生的宣传,使他们掌握地质灾害防范的基本知识。要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执法力度,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市、县(区)宣传媒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宣传,提高全民防灾减灾的意识。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同时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要多方筹集落实,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条件的,则要积极争取申报立项,按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程度分期分批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已经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加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治理设计方案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