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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3.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或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水利设施(含小水电)的崩岸、崩塌、堤坝下沉、渠道垮塌等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干线的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5.市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6.市林业局:负责制定植被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内容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建筑设施及建设系统的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8.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特别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校(含教学楼、运动场地、教职工和学生住房)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9.市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部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市民政局:协助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做好危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视灾情给予重灾区适当的救济补助。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争取援助。
  11.市卫生局: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时,组织医护、防疫人员、医疗设备及药品等进入灾区,帮助指导灾区防疫消毒和救治伤员。
  12.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调度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保护好地质环境,避免和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和物质条件上做好防灾、减灾准备工作。除本年度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段外,还有部分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灾害将随时可能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防灾、减灾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防灾方案和近年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辖区、本系统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年度防治方案,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将灾害危险区(段)的监测和防治任务具体落实到乡镇单位和人员,落实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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