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驻军单位随军未就业军官家属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0〕7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驻军单位随军未就业军官家属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驻军单位随军未就业军官家属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为改善我市驻军单位随军未就业军官家属生活待遇,进一步做好随军未就业军官家属安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桂林市驻军单位军官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随军配偶。
二、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和期限
从市双拥办审批的当月起,每月补助100元/人,期间实现就业或其配偶从部队转业的,则从变动因素出现的下月起停止发放;每月100元/人的标准为全额标准,最长全额发放周期为36个月,全额领取周期期满后,以12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的周期里发放月标准降为95元,以后每个周期比上个周期发放月标准降低5元;对象实现就业一段时间后又失业的,应重新申报审批,其享受的补助标准应接续上次享受的月数计算。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首次审批
首次审批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军官失业配偶本人向驻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配偶的军官证、本人身份证、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蓝色失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原件(其中复印件由驻军单位和市双拥办留存备案,原件在审核程序完成后退还本人),驻军单位初审后,统计本单位领取生活补助对象的名册,连同上述个人资料于2010年5月底以前报送市双拥办审批。
(二)首次审批之后对新增发放对象的审批
各单位新增随军未就业军官配偶,需增加领取生活补助对象的,市双拥办在每季度集中进行审批,审批程序与首次审批一致,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其生活补助从完成审批程序的当月起发放。
四、发放补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