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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市政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各县和五城区政府配合下,对非法规模化养殖,特别是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养殖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四)加大挂牌督办力度,严格案件管理

  挂牌督办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各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2010年要求各县本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2件,凡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案办结后要及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依照《关于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环〔2008〕53号)的要求摘牌,同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六)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七)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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