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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已纳入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导到位,成立相应的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提供经费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的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取得成效。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1.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组,确保部门有序联动

  为发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作用,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做法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
  (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工作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及钢铁烧结和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市市政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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