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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并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环评审批。
  二要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要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中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督促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治理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对于可以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该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目前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做好废物的贮存。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要求建设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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