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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结合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工作,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与污染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钢铁烧结和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影响污染减排的违法行为。

  (三)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的“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钢铁行业核查、涉砷和涉锰行业及在电解锰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尚未整改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确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污水排放口,二级保护区内无2000年以来新增排污口,对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养殖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开展清查、督察和整治行动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清查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二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达到每两月至少一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县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负责集中汇总全市监测数据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在2009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重点对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整治,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逐条对照开展全面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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