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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全市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全市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的决定
(市政〔2010〕101号)


  2009年,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涌现出一批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兴安县、七星区、阳朔县、全州县、荔浦县,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规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财政局、市政局、市容局“桂林市2009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奖”;给予灵川县、永福县、龙胜县、资源县、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市监察局、科技局、工商局、法制办、人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教育局、商务局、卫生局、旅游局、国资委、广电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海关“2009年度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达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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