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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当年新办理担保贷款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按该公司当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新办理担保贷款额的2‰以内并扣除中央、省已实际安排的补助给予补助。
  (三)对从事农业企业、农户信用担保贷款当年新增担保贷款超过5000万元的业绩较好担保机构奖励,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新办理涉农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四)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为政府采购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不高于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从事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牵头担保机构,按不高于当年新办理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1‰给予补助。
  (七)对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新办理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
  (八)对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担保机构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并在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3.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80%以上(含80%);
  4.严格按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二)其他企业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担保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5.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业务报告;
  6.上一年度主要担保业务协议;
  7.上一年度发生代偿风险相关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其他企业按“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办理。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市属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直接上报市财政局;
  2.各县(市)区财政局、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按属地化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其他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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