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当年新办理担保贷款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按该公司当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新办理担保贷款额的2‰以内并扣除中央、省已实际安排的补助给予补助。
(三)对从事农业企业、农户信用担保贷款当年新增担保贷款超过5000万元的业绩较好担保机构奖励,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新办理涉农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四)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为政府采购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不高于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从事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牵头担保机构,按不高于当年新办理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1‰给予补助。
(七)对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新办理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
(八)对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担保机构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并在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3.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80%以上(含80%);
4.严格按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二)其他企业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担保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5.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业务报告;
6.上一年度主要担保业务协议;
7.上一年度发生代偿风险相关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其他企业按“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办理。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市属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直接上报市财政局;
2.各县(市)区财政局、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按属地化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其他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