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及市委、市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相关指示精神,规范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本着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担保体系建设为重点,撬动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为目的,引导和鼓励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昆明市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补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际所发生损失及通过担保业务完成政府采购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新入昆担保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以内平均分三年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