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五、对《
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的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设置道路指示牌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行为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和处置;无法查明或者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由有关部门直接予以拆除和处置。
六、对《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清理。肇事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车辆在大桥上因故不能行驶的,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牵引、清理,被牵引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牵引费、清理费。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承担牵引费、清理费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接到缴纳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缴纳。
七、对《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
2.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