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30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货物港务费等规费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县(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每逾期1天,加收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应缴款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
三、对《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非法客运的车辆予以暂扣,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四、对《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