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学校配套经费与省教育厅专项经费比例为: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以内涵发展为目标,逐步实现学科经费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向以软实力建设和学术性建设为重转变,在保障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合理提高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单独设立项目进行核算,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做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