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组建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省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
5、筹措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省教育厅委托,对省重点学科进行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为省教育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向省教育厅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实施本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省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省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投入经费;
4、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5、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省重点学科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布局调整需要,适时择优增补少量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科为省重点学科。对建设情况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学科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条 要深化学科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与推动创新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中的国家重点学科,其管理按照《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