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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优势特色明显,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3、学科队伍的结构合理、学风端正,团结协作;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组织能力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配置较为齐全,有较好的支撑本学科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浓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氛围,学科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5、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特色明显,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结合紧密,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3、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术团队整体水平较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的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
  5、学科整体水平在省内同类学校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成效明显,能较好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5年来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取得了较好成绩。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与学校、省重点学科签订《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经所在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整体提升;改革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以国家战略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突出学科优势特色,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引领和支撑湖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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