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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2〕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深入推进全省高校学科建设,我厅对原《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南和教育强省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优势特色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设置。一级学科以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二级学科以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省级重点学科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临床医学学科除外,临床医学学科按照其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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