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宁等10个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昆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2011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对安宁、呈贡、石林、宜良、晋宁、嵩明、寻甸、富民、禄劝、东川10个县(市)区上报的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
一、批准安宁、呈贡、石林、宜良、晋宁、嵩明、寻甸、富民、禄劝、东川10个县(市)区在县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同意安宁、呈贡、石林、宜良、晋宁、嵩明、寻甸、富民、禄劝、东川10个县(市)区上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安宁、呈贡、石林、宜良、晋宁、嵩明、寻甸、富民、禄劝、东川10个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城镇绿化、房产、市政公用、工商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无证经营、公安对占用城市道路静态交通违法、商务管理对私屠乱宰违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批准由10个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各县(市)区的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
四、同意设置安宁市、呈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川区、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8个县(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并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内设机构精简设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