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征地拆迁资金由沿线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主体工程建设资金,除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政府负责筹措,安排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筹措,省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定额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筹措。
(二)规范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基数返还和增量资金中,原则上80%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撤站债务偿还的专项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中央预算内安排我省的车购税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规模部分,可用于普通公路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普通公路建设资金。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益所得,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将与高速公路有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和投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四、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的引导和监管,依法加强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积极妥善处理普通公路形成的债务问题。对2009年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形成的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9〕12号)要求,合理分担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偿还应承担的债务,严防债务风险。加强对各类交通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规范政府性交通融资平台,严禁违规提供担保或进行变相担保。
(三)建立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考核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考核办法,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