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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冀政办〔2012〕3号 2012年1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加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高度重视作为普通公路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统筹交通资源,积极筹措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普通公路对便利群众出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道、省道由省、设区市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明确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改建项目的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除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安排用于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外,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安排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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