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10〕34号)
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杭嘉湖圩区整治是“治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圩区整治管理,提高效率,有序推进圩区整治工作,现将《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村水利总站联系。
联系人:江锦红;联系电话:0571-87826647;邮箱:hdbjjh@zjwater.gov.cn。
附件: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是“治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该地区防洪标准、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工程措施,为加强圩区整治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建设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圩区整治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杭嘉湖平原地区的圩区整治,其他平原区的圩区整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圩区整治按工程规模(按国家《防洪标准》治涝面积指标划分)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指圩区面积3万亩以上(含3万亩)的整治工程,属小(1)型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按基建项目管理;
二类项目:指圩区面积为3万亩以下的整治工程,属小(2)型水利工程,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研、初设及相应的审查审批等环节。
第五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并选择具有甲级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应符合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圩区存在的问题进行编制。规划应充分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关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县(市、区)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建设标准、排涝模数、圩区布局应与省批复的杭嘉湖圩区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确需调整的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