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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60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以下简称矿山年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4〕64号文的要求,并结合我厅《关于印发〈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3〕83号)要求开展矿山年检工作。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由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本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年检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年检工作。

  对于2011年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要进行2011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2012年接受年检。

  二、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要求对矿山开展现场检查,出具真实的年检意见。要结合年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采矿权有偿处置、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采矿权标识牌和稀土等矿产矿区监管责任牌设立等工作。

  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未按要求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的;应转换坐标(54转80坐标)换证而未换证的、有矿权纠纷的、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没有设立采矿权标示牌的;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矿山储量年报不合格的、未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依法履行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没有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的采矿权人,要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对于在年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四、各县(市)矿山年检工作应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局务必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随同附表1、2、3报我厅;附表填写格式和内容不符要求的,要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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