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宝街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宝街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31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你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关于长春天宝街支行临时停业的请示》(建吉报〔2011〕36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宝街支行临时停业,停业期限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以内。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时复业,并在复业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如营业场所重新修建,应向我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