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水移民〔2011〕279号)
各区市县水利(务)局、农林水利(务)、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辽水合〔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有序推进、尽快发挥效益,就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国家及各级投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指标资金结余部分及每年水库移民人口直补核减的资金,全部用于大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内规划项目,按《办法》中的统筹项目进行管理。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区市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区市县政府报大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市代管地区由市移民办负责组织编制、上报)。600元内规划由大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审批,报省备案;600元外及小库规划由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规划所需费用由编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三、项目均实行招标投标制,投资额度小、工艺简单的项目,可实行捆绑招标。区市县级移民工作机构为项目招标责任主体(市移民办为市代管地区项目招标责任主体),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市移民工作机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市移民工作机构对招标全过程实行监督。项目开工条件成熟后(施工队伍确定、公示无异议、监理人员或移民代表已明确、报建等手续已齐备),项目责任主体向市移民工作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开工。
四、600元内项目实行监理制和移民代表监督制,项目受益地区的移民选定代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市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600元外规划及小库规划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对工程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进行控制。
五、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后,项目责任主体及时组织项目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市移民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鉴定书;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规划总结验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协助解决。
六、各区市县可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移民工作机构备案。原《关于转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水务字[2010]30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水务字[201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