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房屋置换贷款额度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存量房贷款额度的规定。
借款人还可同时申请商业贷款,但组合贷款总计额度不能超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八条 房屋置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九条 房屋置换贷款由置换房屋所在地的中心下设办事处办理。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授权中心经办人员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审核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借款人提交本人及配偶、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中心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留存所需材料。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并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并签章,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交中心。
3、放款。中心委托代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4、房屋过户。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以及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