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大房金发[201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称房屋置换贷款)管理,为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置换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支持,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房屋置换业务及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是指卖房人为购买新房而将拟售住房通过房屋置换公司予以抵押并获取一定资金,买房人通过房屋置换公司搭建的置换交易平台购买该抵押房屋的房屋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买房人,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房屋置换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二)具有房屋置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房屋置换贷款由房屋置换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中心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置换公司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之日止。
房屋置换公司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额度需经中心确认。
第六条 申请房屋置换贷款的抵押房屋应权属清晰,并且除因置换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