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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财务管理与严肃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性(生活)补贴和2011年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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