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省直单位核定表另发)。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