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目标。
1.金融总量目标。
到规划期末,深圳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250亿元,比2010年增加76%,年均增长12%,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左右;金融业资产规模达到7.5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76%,年均增长12%;金融机构税前利润达到1500亿元,比2010年增加85%,年均增长13%;金融业上缴税收总额达到900亿元,比2010年增加62%,年均增长10%;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控制在3%以下;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总数达到300家,其中法人机构达到100家。
2.金融市场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深交所上市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债券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规模大幅增长,黄金市场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环境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新兴金融市场发展取得突破。
3.银行业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深圳银行业总资产达到6万亿元,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规模分别达到3.8万亿元和3万亿元,行业年税前利润达到800亿元,综合排名继续保持全国前三。
4.证券业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深圳证券公司总资产达到1万亿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元,税前利润达到500亿元,综合排名保持全国第一;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规模达到2万亿元,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深圳本地上市企业达到450家(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比2010年底增加200家以上;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提高到25%以上。
5.保险业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保险业总资产(不含保险总公司)超过1200亿元,全年保费收入达到600亿元以上,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5500元,行业综合排名力争进入全国前三位水平。
五、发展措施
(一)把握前海建设契机,打造全国性金融创新中心。
一是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把前海打造成为引领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的引擎和载体,依托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范围,利用深港两地畅通的支付结算互联条件,尝试逐步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出和流入的无障碍通道。发挥深圳作为人民币回流渠道的区位优势,探索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争取率先在前海开展深港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同业转贷款和外商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深圳机构率先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二是大力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新。集聚全球各类要素资源在前海配置和交易,通过外汇、税收等政策创新吸引若干跨国公司设立全球资金离岸结算中心。发展人民币衍生品交易市场,争取逐步放开人民币离岸银行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前海设立离岸业务分部,为深圳企业的“走出去”战略提供离岸金融支持。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为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和停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提供投资外国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大力开展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货币的离岸金融业务。
三是全力推动金融业体制机制创新。以《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和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重要契机,加快金融业在国家层面若干重大领域实现突破创新。逐步强化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决策咨询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探索金融业综合化、多元化经营道路,鼓励大型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金融控股集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率先探索推动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路径,争取率先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地铁、高速公路、航运码头、保障房等专项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推进科技金融、航运金融、房地产金融等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以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定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为纲领,大力推动深圳保险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继续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配套的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运作管理模式。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和科技保险试点,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稳步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争取在深圳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试点,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大对保险中介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打造“保险中介之都”。探索尝试保险监管创新,争取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