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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市农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55号)的要求,结合郑州都市区建设总体规划,全面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对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农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大量震害表明地震引起房屋倒塌毁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避免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未纳入建设管理,大部分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潜在地震安全隐患非常突出。特别是都市村庄私搭乱建严重、安全隐患多,成为现阶段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重点,“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民居建设的进程中,切实有效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建设安全和谐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农居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要与合村并城,合村并镇,合村并区相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务求工作实效。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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