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征收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联合农业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作;
(六)向基金审核工作小组报告基金的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八条 基金征收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凡属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均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 基金征收标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3个开发(度假)区和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按2万元/亩的标准征收,东川区、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产业园区按1万元/亩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 基金征收程序:在基金征收范围内发生的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由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在委托交易前核定需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计入土地取得成本,土地交易完成后由基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根据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提供的成本核算清单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予以剥离,划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成本核算的宗地,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按月向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核算情况。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计入土地取得成本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供应土地。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的基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其他各县(市)区的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基金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