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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蔬菜生产能力建设,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市场流通,创新调控保障机制,实现“十二五”蔬菜产业全面提质增效,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蔬菜产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105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用的土地中,凡属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即通过拍卖方式供地的土地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
  第二条 基金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蔬菜生产能力和保障城市供应,强化政府调控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五条 基金审核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和市土储中心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工作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市农业局主要领导、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基金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审核以下事项: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四)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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