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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与玉溪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为依据,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民行〔2008〕18号)要求,对两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巩固勘界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协议,维护稳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不是重新进行勘界,而是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两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和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并共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在联检工作中,双方要站在界线法定、严肃性的高度,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不得对已勘定的界线提出异议,不纠缠历史旧账,不擅自改变已勘定界线的实地走向。如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的点线、方位物等,要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玉溪市与昆明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为依据来确定。勘界前双方形成的各种文件和协议不作为认定边界线实地位置的依据。
  2.实事求是,依法联检。勘界中,昆明-玉溪线附近存在的插花林、地、田等自然资源以及农户、房屋等人工建筑设施,毗邻双方要实事求是,自觉遵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玉溪市与昆明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维持勘界时的使用、管理状况。勘界后界线附近出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进行生产、建设、开发等情况的,生产、建设、开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该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并报市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该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
  3.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职能部门,昆明-玉溪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两市民政部门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毗邻双方要主动联系,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毗邻双方要充分协商,积极稳妥地解决和处理;对于越界侵权问题,毗邻双方均要将情况分别上报各自政府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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