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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整理。经整理后多余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交由县人民政府征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统一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空余宅基地拆迁平整、完善规划和配套,初步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交由县人民政府征收并出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宅基地整理方案,整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整理地块的位置、面积; 2、整理宅基地需搬迁的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 3、需搬迁的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 4、整理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整理方案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整理方案实施宅基地整理。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和旅游房地产用地,需要依法实行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或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非法占地行为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以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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