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其围墙和地上附着物明显影响村庄规划道路的,不予批准为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