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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做好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省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十大集中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但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加强生产源头治理。新闻出版(版权)、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商标、标识标签、包装装潢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等行为。农业部门要强化植物品种权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机电、汽车配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审查生产、加工企业资质,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和抽查检验,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计算机厂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抽查力度,加强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软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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