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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分类管理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照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产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规范发卡人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其在规定范围内受理使用。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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